木质包装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包装材料。
许多贸易商知道,货物进出口时,海关会要求查验木质包装,并检查是否有IPPC标识。那么,在木质包装上的这个IPPC图样标识是怎么来的呢?又有什么作用?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发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该标准实施后经过多次文字和内容修改,包括增加了除害处理方式,更新了除害处理指标等。最新的版本于2019年出台。
该标准规定,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按照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指标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具有IPPC图样的标识。
带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表明已按规定的方式和指标进行过除害处理。
IPPC标识可以多种样式,但都应该有IPPC符号、国家代码、处理企业编号、处理方式代码。
以我国出境木质包装为例:
00000为海关批准的处理企业编号;
以2位关区代码+3位流水号表示。
YY为规定的木质包装4种除害处理方式:HT代表(蒸气或窖干)热处理,DH代表介电加热处理,MB代表溴甲烷熏蒸处理,SF代表硫酰氟熏蒸处理。
木质包装以其强度高、韧性好、可回收再重复使用等优点,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承载、支撑物。
但是,木质包装也是林木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主要载体,可以传播松材线虫、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甲等众多有害生物。1998年开始一些主要贸易国家要求出口国官方对出境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涉及众多货物种类及其相关企业,批次量很大,按照常规检疫做法对每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和出具证书将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为此,IPPC成员国经协商,最终达成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只要经过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需要对每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和出证;各成员国对标识互认,在进境时只需查验IPPC标识,无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由于还有传带有害生物的可能,在出境前需要经过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由于传带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很小,不再需要实施除害处理。
木质包装应当以去皮木料制作,但允许带有宽度不到3厘米(不管长度是多少),或者宽度大于3厘米但单块树皮总表面积不到50平方厘米的树皮。
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海关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只有获得海关批准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才能生产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
目前我国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关总署官网上予以公布: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2943489/index.html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不得擅自加施IPPC标识,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经除害处理、加施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1)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2)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3)对报关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4)对未报关但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对违规情况严重的木质包装,可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进出口企业使用木质包装,应事先了解我国和输往国家/地区的检疫要求,使用经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以免影响通关,造成损失。
进出口企业切勿试图通过使用假标识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凡伪造、变造、盗用IPPC标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