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肤用化妆品
发用化妆品
美容化妆品
香水类化妆品
口腔类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其他化妆品
1、进口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进入“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
2、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同时向所在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
3、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查询编号,企业可凭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
4、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备注:如果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备案编号的,可联系所在海关处理(请拨打12360查询电话)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或文末附件)
2、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3、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4、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5、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备注:以上纸质备案申请材料(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并根据变更类型确定是否需现场交纸质资料
收货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发生变化时,应先办理备案取消手续,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到期日、营业执照范围等证照信息发生变化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后,应提交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已备案收货人的联系人信息、企业办公地址、经营化妆品种类等发生变化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关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的内容,若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给我们留言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