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好啦,记得3月31日之前一定要办理呦~
来源:上海海关1236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