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179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那么减免税年报如何申报?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是多少?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