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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这些海关政策需要了解!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0-9 8:23:47

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8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等58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SN/T 0975—2000)等9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0年8月27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
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1号

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赞比亚鲜食蓝莓进口。现将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9月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

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


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

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5号

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9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登嘉楼州(Terengganu)发生1起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

关于进口法国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法国输华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种禽种蛋进口。现将进口法国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法国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9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

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就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公告。自2020年9月20日起实施。

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1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1号

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为实施上述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时,“直径≥60毫米的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10;“其他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90。自2020年9月26日起实施。

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1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更好发挥旅客舱单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自2020年8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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