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专线:0411-82705077公司地址:大连开发区海青仓储区一号路11-1号
- 海关小知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水产品)备案
-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17 9:52:18
怎么办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水产品)备案? 往下看 申请方式 在“互联网+海关”登录,并在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下选择“更多”找到相应的类别。 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1.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复印件; 4.养殖场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5.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6.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7.养殖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8.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9.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10.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11.养殖场与拟供货加工厂的供货协议原件,加工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12.由拟供货加工厂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养殖场委托加工厂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审 查 标 准 1.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拟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 本期内容转自 12360海关热线
2.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的养殖场可申请备案;
3.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5号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