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7-2-18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海关总署2017年2月18日